时间: 2018-11-21 浏览量:3495
第一条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少数人专断,要做到决策有程序、议事有规则、办事有章程。要强化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自觉接受单位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
第二条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企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侵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参与该领导干部所辖范围内的大宗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活动。
第四条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不准私设小金库、帐外帐,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不准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收受的礼品、纪念品要按规定管理,所得钱款一律入帐管理。基层单位不得借节日之机给公司领导和机关干部送福利物品和巧立名目的礼金,机关干部不得向基层单位索要不该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不准利用公款支付娱乐性费用,必须严格履行公务招待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标准,杜绝公务招待中的浪费现象,招待费用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单位与单位、单位与部门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相互宴请,领导干部不准高接风送行宴请,不准参与同学会、战友会等聚会活动。公司机关干部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在地区的宴请,到林场检查工作也一律按标准在职工食堂就餐。违者一经查实,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部门)及单位主要领导当年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七条不准借子女升学入伍、生日、搬迁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领导干部不准邀请除亲属以外的任何人员给自己或自己的亲属过生日;子女升学、应征入伍,只限于宴请老师和亲属,设宴不得超过两桌;住宅搬迁,只允许招待帮工人员及亲属,但不得超过三桌。违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党政纪处分。领导干部个人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公司纪检委报告。
第八条不准利用公车游山玩水、接送亲属、上坟祭扫等,要严格控制好车辆的使用,特殊使用公车的,经批准后要按标准缴纳台班费,严禁在工作场所进行赌博等不健康的娱乐活动。违者一经查实,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取消领导干部个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九条不准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不经公司批准,不得用公款核销电话费。产品销售和驻外单位,真正需要的,必须报请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并且必须要核定指标、包干使用、超支自负。不准搞办公室豪华装修和购置高档办公用品。以上规定,望各单位党组织和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认真遵照执行,如有违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单位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